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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沙区2020年度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通知
时间:2020-11-26 11:34:11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2019〕2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度迁入人口计划的通知》(穗发改函〔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人才)类别

  住所地址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点税源企业:2019年在本区域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招商类企业:

  1.享受过南沙“1+1+10+N”政策奖励的企业;

  2.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航运物流、科技创新、金融商务、生命健康和现代服务等产业且经区内招商部门研究决定给予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扶持的企业;

  (三)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纳入本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业主单位;

  (四)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

  (六)纳入“小微工业企业培育库”的工业企业;

  (七)金融服务类企业:

  1.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专营机构;

  2.本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3.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投资机构等类金融机构;

  (八)航运物流类重点企业;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

  (十)本年度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

  (十一)二级甲等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区内其他需要扶持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使用入户指标,需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入户基本条件

  引进的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出资比例超过10%(含10%)的持股股东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三)在本区引进单位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的参加社保时间可一并计算),引进单位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申报人员参加社保满3个月以上;

  对确有特殊专长、能力或获得重大表彰、奖励,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需要人员,如确需引进须由引进单位报送岗位特殊需要说明及人才的专长、能力或获得重大表彰、奖励情况、工作表现、业绩情况等,以及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申办程序

  2020年度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材料受理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9日。

  区商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招商类重点企业;区发改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区统计局负责核准本年度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区工信局负责纳入“小微工业企业培育库”的工业企业;区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服务类企业;开发区口岸办负责航运物流类重点企业;区卫健局负责二级甲等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高科技生物医疗企业;区人社局负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区税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核准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额度。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重点企业、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单位推荐表加具推荐意见。对企业和个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初步引进人才名单和材料报区人社局。

  (三)复审。区人社局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申请条件,包括核验年龄、学历(资格)证书、社保缴费等。

  (四)报批。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研究推荐同意使用指标人员名单。

  (五)办理入户。区人社局按照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对在申办系统完成申报的人员,审核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报材料

  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0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单位推荐意见表》(下称单位推荐表,单位加盖公章,见附件1)。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0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下称申报汇总表,单位加盖公章,见附件2),并将人员按重要程度排序。

  3.《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申请人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双面打印)。

  4.引进单位推荐申报人员的内部公示情况(含公示现场照片)。

  (二)个人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

  2.根据不同的申请条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以及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资格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所核发证书原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随迁家属。申报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随迁家属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随迁年龄指不满18周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3.落户承诺书、落户地址说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首页。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六、其他要求

  (一)对年龄或年限有要求的,计算时间截至印发本项工作通知之日;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申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所在单位申报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申请;已经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申报系统及补充材料的,用人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指定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四)申请人获得入户指标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申请。


  附件: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0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单位推荐意见表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0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