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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
转发:科易网 微信公众号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一直就是一个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的热点问题,而知识产权运营则是随着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提出“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16字方针后逐渐成为新的热点的。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的异同,我觉得不仅仅是称谓不同、所属管理部门不同这么简单,这里试着就三者之间的异同做一些比较。 1 词义上的比较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参考: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技术转移 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参考: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知识产权运营 指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的、促成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的商业活动行为。 具体模式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专利标准化等,涵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经纪,以及基于特定专利运用目标的专利分析服务。 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部署知识产权运营试点企业工作时,给出的知识产权运营的定义。 从以上比较权威的定义可以看出,三个词语在词义上还是有一定差别。 科技成果转化⏩ 强调科技成果变为生产力的过程。是科技成果本身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是创新的过程; 技术转移⏩ 强调知识的从甲方到乙方的转移,或者是甲地到乙地的转移,统称为供方向需方的转移; 知识产权运营⏩ 强调产权明晰的各种知识产权的多样化经济价值实现过程。产业化只是其中之一,技术转移也只是其中之一。 2 主体的比较 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是承接和应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成果的核心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是政府支持下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者,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这两类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也在于如何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接受者,则被认为基本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主体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政策关注点却不一样。 政府虽然也关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如何把知识转移到企业,但同时也关注技术实力强的大企业如何把技术知识转移到其它小企业。 政府更关注: ⏩ 发达地区如何把技术转移应用到不发达地区? ⏩ 如何把国外的技术转移到国内? ⏩ 如何促进绿色环保技术在全社会的转移应用? ⏩ 新兴技术对传统行业的升级提升作用如何? 由此可见技术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更为关注社会公益性质的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运营 知识产权运营的主体仍然可以概括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与前两者的不同在于⏩ 知识产权运营更加显示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因为企业不仅是知识产权创造的绝对主体,也是知识产权运营的绝对主体。 3 客体的比较 科技成果转化 1 技术方案;2 新设计; 3 技术秘密;4 工艺图纸; 5 计算机软件;6 论文; 7 集成电路;8 生物品种; 9 科学发现。 参考:李顺德.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中的技术客体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成果客体是大同小异的。 但技术转移客体一般不包括基础研究的成果形式即科学发现。 知识产权运营 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传统知识、植物新品种权、域名等。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象,除包含了科技成果或技术的几乎所有的内容之外,还包括商标、域名等可能一般理解不属于科技成果范畴的内容。 而且知识产权运营客体包括的范围要宽广的多,且还在不断扩展。 4 实现资产价值方式的比较 科技成果转化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以上5种方式。事实上,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包含了广义的“四技”活动,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的方式,一般理解的相对简单,以贸易化流通为主要方式,主要是转让、许可、并购、合作及作价投资,包括技术的国际进出口;但不包括自行转化。 知识产权运营 1 产业化实施; 2 贸易化流通; 3 货币化融资; 4 组合化运用; 5. 法律维权。 产业化实施:又可以细分为知识产权转化和知识产权创业,通常来看,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产业化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方式似乎差不多; 贸易化流通: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性方式。主要包括许可、转让、并购、技术进出口等。知识产权运营中的贸易化流通与通常意义上的技术转移大同小异; 货币化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金融化的直接体现。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融资两个类别; 组合化运用是将行业或产品的关联专利进行有效组合,形成专利聚合器,替代单个企业、单一技术专利的一种专利运营方式。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收购构建专利池、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等形式; 法律维权是指通过谈判、依法诉讼等方式,从而获得实施许可费、侵权赔偿费。一般来说,采取这种方式的多为技术实力强的大型科技公司,或专利组合多的非实施专利实体(NPE)。 从商标运营角度看,知识产权运营方式还有特许经营、定制加工等方式。 5 管理部门的比较 科技成果转化⏩ 由科技部门、教育部门主管; 技术转移⏩ 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商务部门; 知识产权运营⏩ 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主管,但也涉及科技、教育、商务、信息化、农林等部门。 6 国际国内用语的比较 科技放在一起使用,是中国特色的使用方式。 事实上,不少科学发现即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在很长的时期内、甚至永远不能实现产业化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 国内通常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可以转化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成果。 国际上相对应的用语比较恰当的可能是 commercialization of new technology。 技术转移 technology transfer 在国内外通用,争议不大。 知识产权运营 国际上笼统研究知识产权运营问题好像也不多见。 国际用语上,使用无形资产运营或管理,即Intangible assets operation or management 交流可能容易理解一些。 7 综合讨论 综合来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运营都属于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性资产运用的范畴,都是知识资产的价值实现过程。 作为知识资产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产权问题都很重要。但三者不论在词义上,还是在各自涉及的主体上、客体上,都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互交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弄清楚差异,有助于避免政策上的混乱,有利于部门间的协同和合作,避免重复和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