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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严查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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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额利益诱惑下,很多企业铤而走险,在材料上、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特别是很多中介机构和审计机构,为了快速赚取代理中介费,怂恿甚至操刀为企业“包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伪高企”、“假高企”可能有点麻烦了。
3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科信局发布通知强调:将加强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今年拟认定(包括重新认定高企)的管理工作。详情如下: 1、对2019年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将委托专业机构,委派专家组对2019年度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重点是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政府应给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额度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或研发场所不在我区的企业以及过去三年纳税申报表未体现研发费的企业。 2、对已认定高企也要重点抽查,不合格就摘帽 重点抽查2017年度通过认定的高企,抽查企业数量不低于该年度认定总数的10%。抽查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体量的企业抽取,重点抽取以下四类企业: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2)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年主营收入下降高于10%的企业; (3)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应给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额度的企业; (4)过去三年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安全等事故和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内的企业。对经核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上级科技部门取消企业高企资格。 现场检查可不是广州独创,早在2018年,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00家企业,竟有80家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80%。 随之而来的就是部分省份对高企实施现场检查,打破了之前只重“书面审核”,不看“企业实际”的惯例。被查出不符合高企标准却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巨额“补税+滞纳金”可谓标配!你还别不信,小编还是给大家举个栗子吧~
2018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中装建设发布的一纸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但近日收到《关于公示深圳市2018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未被列入该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未获得核准,因此须补缴1月~9月所得税额约为2228.49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为16.77%。
高企检查主要分为认定前检查和认定后检查!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1: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6、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预缴申报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勾选“附报信息”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或者否选项;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信息;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