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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关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印发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4号),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印发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5号)(以下简称“两个《实施办法》”)。
一、两个《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2021年4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规定“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2021年4月9日,财政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情况,省科技厅会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印发了两个《实施办法》。
二、两个《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三、两个《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4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十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方式及要求、变更程序、违规处理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须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第七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
第九条明确了进口科普用品按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执行。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单位。
(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5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十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处理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规定了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须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和核定程序。
第七条阐述了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解释了第四条中有关税号范围。
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部门。
相关链接:
1.《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4号)
2.《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