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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软科学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9-04-23 16:36:08 点击: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软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Soft Science of Guangdong (缩写ASSGD)。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为实现其宗旨自愿联合起来的全省性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专家群体作用,运用科学知识和时间经验,推动广东软科学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于科技进步、自主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广东各级各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使决策与决策的执行更加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规律;致力于为会员提供有价值的业务和服务,大力普及软科学知识,培养软科学研究会人才,积极推广软科学成果应用。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总抓手与核心战略,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支撑广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
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软科学研究繁荣发展。
  第六条 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八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软科学基础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探索建立软科学标准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努力促进我国和广东软科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2)对广东软科学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发展规则以及项目指南开展研究,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3)建设与发展全省软科学网络,努力拓宽软科学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才、学科、行业和整体优势,在联系、交流、协作的基础上,开展协作研究和联合研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成果的评审与推广,举办软科学业务和人才培训,提高协同解决各种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积极引导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
  (4)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软科学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积极探索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程序与措施。
  (5)面向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非营利性的决策支持、咨询服务、经营策划及战略规划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测咨询、技术评估、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活动,努力推动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6)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编辑、出版软科学研究刊物、有关研究报告和资料汇编。
  (7)主动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普及软科学知识,扩大软科学研究领域和成果应用范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国际软科学研究交流与合作。
  (8)遵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研究会章程要求,积极筹措软科学研究和发展资金,为扶持和推动广东软科学事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1)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3)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4)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5)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专家学者,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职责,经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软科学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理事会授权,由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4)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努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提高本会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事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本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文件;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当前任务、发展战略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3)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5)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9)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0)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11)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12)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2)、(4)、(6)、(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软科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组织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开发、提供非营利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书刊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理事长单位: 2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 3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1500元/年。
  (4)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1000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  500元/年。
  (6)个人会员: 50元/年。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广东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极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